来源:《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法学方法论。在占有、请求权基础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卓有建树。福克斯案的法律适用至此已基本完成。不过,问题并未就此终结。传统法律适用方法奉行所谓的“司法三段论”,其逻辑特点在于:假定已经有一个正确的大前提存在,只是待于确认,小前提是否该当于大前提,以决定得否由之导出结论[27]。但福克斯案的法律适用则清楚地显示:请求权基础方法虽亦须经过“涵摄”过程,但它似乎并非单向度地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操作。 实际上,涵摄之应用对象本来是概念。因此,欲借用涵摄的推理认定法律事实,必须先将法律事实化为叙述语言。为认定该生活事实的特征,以充做前述涵摄的准备工作,法律适用者必须先行筛选相干的特征,尔后认定其有无[28]而此间所谓“筛选”、“转化”均关涉解释问题。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间的回馈性,在涵摄的尝试中,大前提尚待于萃取,法律适用者的眼光须在可能适用的规定与事实间徘徊。[29]这显然与逻辑学上的三段论相去甚远。由于任何一国均不可能专门针对个案立法,通过概念获得表述的制定法规范也就必然是一般的。是故无论法律如何规定,个案具体情节皆不可能被涵括。一旦要求法官根据具体个案情形,来最终确定判决内容,这就已经远远超出了逻辑涵摄范围,而进入实质评价领域。[30] 在此案例的分析中可以体会,请求权基础探寻并非单纯的逻辑过程,逻辑上的考量在此仅具有次要的作用。对个案的分析,不单纯是找寻具体请求权规范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同时也是确证某具体案件是否某特定规范之适用情形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法律适用者在规范与事实间的“目光往返流转”(Hin-und Herwandern des Blickes),这种交互关涉在请求权探寻过程中一直存在。经过解释的规范决定哪些事态是“相关”事实,同时,具体的事态也参与决定规范的解释方向。我们将法律适用的过程表述为将具体事实涵摄于抽象规范的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为法学思维套上了逻辑推论的“外衣”而已。在此,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并非是涵摄问题而是解释问题。解释不仅关涉法律规范的确定,同样也关涉法律事实的确定。[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