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是在2002年6月学校院系调整改革中,在整合原有的经济法系、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和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科研系列的环境法团队和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部分师资的基础上成立的。建院以来,我院恪守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坚持“创一流学科,建一流队伍、出一流成果、育一流人才”的发展目标和“以学生为本、以学术为本”的建院指导思想,端正学风和院风,打造队伍和品牌,推动教学改革和科研创新,培育成果和人才,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我院现有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和民事诉讼法五个学科,下设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法、民事诉讼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8个研究所,全院现有专任教师136人,党政管理人员14人。 我院的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的共同特点是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同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应用性。因此,各学科之间交叉性强,协作空间大。建院以来,我院的教学科研按照“面向经济建设,贴近法律职业”的思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实行多学科交叉协同,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优势、特色和风格。目前,我院这种具有高度外在延伸性和内在协调性的学科组合,在国内还是独一无二的。 建院以来,我院共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等纵向科研项目42项,获得资助359.75万元,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1项(包括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2项、教育部重点项目1项,教育部人才支持项目4项,教育部其他项目7项、司法部项目15项,北京市项目2项);承担了以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研究课题以及来自欧盟、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美国等官方和学术机构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共80项,获得资助580万元。在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强有力支撑下,我院的民商法学于今年8月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从而使包括我院的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全校法学一级学科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我院《商法学》2007年9月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民法》、《经济法总论》先后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在各学科领域形成了高水平的专业教学团队。 建院以来,我院共培养全日制本科生2443人,硕士研究生980人,博士研究生250 人。历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0%以上。我院现有在校学生2950人(其中本科生1602人、硕士研究生1178人、博士研究生170人)。就师生人数而言,我院是全校最大的学院。 我院现任领导班子由院长王卫国,副院长赵旭东、李永军、卢跃,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王光进、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王洪松组成(其中4人为教授和博士生导师)。院工会主席由刘心稳教授担任。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与内幕交易违法比较单一的行为模式不同,操纵市场违法呈现出鲜明的类型化特征。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执法与司法机关在坚持打击传统型操纵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针对性地查处了不少新类型操纵案件,引起了其他资本市场法域同行的关注和研究者的兴趣。目前,查处操纵市场的主要执法依据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此外,证监会2007年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虽为内部文件,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另据了解,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 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首先,从操纵手段看,能够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手段,不外乎两种,即“实际买卖或者申买申卖”的交易型手段,与“生成与发布信息”的信息型手段;前者称为交易型操纵,后者称为信息型操纵。交易型操纵又分为“实际成交的操纵”与“不实际成交的操纵”,前者可再分为“真实交易操纵”(包括连续买卖、联合买卖)与“虚假交易操纵”(相对委托、洗售或者称对敲、对倒),后者主要指虚假申报(虚假申买申卖)。信息型操纵有三类:一是“蛊惑交易”(散布流言与不实资料),二是“抢帽子交易”(scalping),三是“操控信息生成与发布”(信息操控型操纵)。 其次,从操纵时间与时点看,分为持续时间较长的“老庄股操纵”与快进快出的“短线操纵”,后者又分为操纵开盘价、做尾盘与盘中操纵。 再次,从操纵目的看,分为“直接获利型”操纵(做多或者做空)与“特定目的”操纵,后者的特定目的包括股份增发、股票质押、股权激励、对赌、防止退市、收购、维护基金净值等。 最后,从操纵结果看,分为“成功操纵”与“意图操纵”,前者要求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发生实际影响且达到了相当程度,才可认定;后者则只要求有操纵意图并实施了操纵行为即可,不要求价量影响,也不要求行为人获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在风险社会的预防主义理念下,欧盟、美国等法域已把“意图操纵”也即行为犯纳入打击范围,我国证券法(2015年修订草案)第九十四条的“意图影响”旨趣同之。 |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一是操纵主体机构化、职业化、共同化。机构化,是指越来越多地以私募基金作为主体、平台或者通道实施操纵,比如泽熙投资、创世翔、国贸盛乾等案件。职业化,是指出现了一些把操纵市场作为盈利模式、连续多年不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比如唐汉博案、任良成案。共同化,是指与内幕交易一般是单打独斗的情况不同,不少操纵案件系多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比如涂忠华等5人案、黄信铭等6人案。 二是操纵时间短期化与反执法周期化。从个案看,呈现出快进快出的短期化特点,数年前曾经猖獗一时的“三高一长”(高比例持仓、高比例对倒、高比例交易、操纵期间长达数年)已基本绝迹。从整体看,呈现出较明显的反执法周期特征,违法者在努力寻找立法、监管与执法的薄弱地带。 三是操纵手段综合化、隐蔽化、智能化。综合化,是指使用单一操纵手段的案件已如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案件系多种操纵手段同时、叠加或者交替使用,比如陈国生案、沈昌宇案、鲜言案等等。隐蔽化,是指涉案账户关联与交易控制关系越来越隐蔽难查。智能化,是指使用新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比如使用报撤单软件实施虚假申报、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操纵。 四是操纵目的多元化。不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特定目的”操纵越来越多。 五是操纵范围拓展化。新市场、跨市场、跨境操纵案件均已开始出现。 |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联合买卖、相对委托。由于操作不易且违法性比较明显,使用这两种手段的情况不多。虽然“多点合谋”“松散型联合操纵”一度引起较多关注,但近年似乎并无认定案例。 洗售(自买自卖,自成交)。涉及洗售的案件数量不少,但是,由于违法性过于明显,单独或者主要使用此种手段的案件数量不多,大多数案件中表现为一种辅助性手段,比如唐汉博案。根据交易规则,并不排除存在一些合理合法的被动自成交情况,尤其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但也的确有行为人刻意压低自成交比例打擦边球。 连续买卖。是主流操纵手段,短线游资“敢死队”模式前几年占据了操纵案件半数以上。近年对这种模式的违法性认识不一,案件数量下降。不过,2017年6月公布的“温州帮”马永威等操纵福达股份案再度引人瞩目。同时,在较长期间内主要通过连续买卖实施操纵的个案依然存在,比如2017年4月公布的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案。 虚假申报。被广泛频繁使用且容易认定操纵目的。2007年以来,证监会已查处了20余宗,较新的是2017年4月公布的李健案。 幌骗交易。主要出现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新生并开始蔓延的操纵手段。美国、日本、新加坡均已有处罚案例。我国有涉嫌以此操纵股指期货的情况,如目前尚无结果的通荷国际案。 |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蛊惑交易操纵。根据市场感觉,蛊惑交易应是比较多发的操纵手段,但迄今似乎并无处罚案例。究其原因之一,可能是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信息误导”三类案件屏蔽或取代了。 抢帽子交易。受罚案件已达20余宗。违法趋势是荐股人与交易操作人分离、分工协作,由公共媒体荐股变为市场名人在大户室、营业部等小范围内荐股,以及普通主体借用、租用、盗用分析师名义荐股。特殊主体限制,使得有些获取巨额收益、被央视多次曝光的行为人逍遥法外。此外,根据欧盟、德国的规定与美国的判例,如果发布报告同时披露仓位与交易情况,是否就可阻却违法性,也值得研究。 与上述两者相关的是对积极做空(Activist Short-Selling)的认识。“浑水、香椽”等积极做空机构近年一度横扫美国中概股、港股。香椽积极做空恒大,被香港执法机构认定为披露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他人进行交易的市场失当行为。美国监管机构的主流观点则认为积极做空是监管帮手,并无执法动作,一个有趣的案例是2015年SEC v.Craig,被告使用浑水、香椽公司标示与极为类似的推特用户名,编造发布上市公司利空信息,被认定为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中国证监会曾在2013年回复中能兴业问询的函件中,委婉表达了对积极做空的折衷看法。随着A股市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之外股票期权等做空工具的丰富,以及网络自媒体影响力的增强,相应执法问题会逐步凸显。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生成与发布型操纵。这是近年新出现的私募机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谋,前者以连续买卖等交易型手段,后者通过动议、策划、磋商、实施并购重组、高送转等热点事项,操控公司相关信息的生成与发布,共同推高股价实施高位减持。最典型的当属徐翔操纵13家上市公司股价刑事案,以及此前作为预热的上海永邦操纵”宏达新材“行政处罚案。不过,近期公布的碟彩资管与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案,并无交易手段配合,引发了业界关于如何认识与合法操作监管层曾积极倡导的”市值管理“的困惑,而操纵、信息披露违法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交织,使案情更加复杂。 |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首例特定目的操纵案。即2014年证监会公布的浙江恒逸集团为实施定向增发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其实,近年股份增发、股权质押等领域多发的特定目的操纵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喊话员工“兜底增持”,也不乏特定目的操纵之嫌。 首例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案。2017年6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刑事案一审宣判,被告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股指期货主力合约获取了巨额收益。 新市场操纵。首例操纵债券交易案——2012年陈玉璟案,首例操纵ETF案——2015年东海恒信涉嫌操纵案,首例利用融券交易操纵市场案——2015年金建勇案,首例操纵新三板挂牌公司案——2015年“中山帮”冼锦军案。 跨市场操纵(跨期现)。2014年“橡胶RU1010”期货合约操纵案,2015年“甲醇1501”期货合约操纵案。 跨境操纵。首例跨境操纵市场案——2017年唐汉博操纵沪股通“小商品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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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法学方法论。在占有、请求权基础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卓有建树。 典型的法律纠纷表现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请求权要求。而请求权基础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3]故而,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私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包括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作为请求权基础则源于私法自治原则。[4]对案件的分析方法务求全面、经济并于思维方式上简便易行,而请求权方法正合此目的,[5]该方法有两个特征:第一,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请求权基础)的检讨开始,以该规范的诸构成要件特征,划定须检讨问题的范围,也就是确定案件中“重要”的事实特征,这样既可以确保所有重要问题都得到检视,又可以避免对无关问题的探讨。第二,依一定顺序依次检视各个请求权基础。[6]下面就这两个方面分别予以概述。 (一)请求权基础的探寻[7] 1.预选(Vorwahl ) 对请求权规范的“预选”并非由其构成要件切入,而是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首先从法律效果部分入手:如果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只有法律效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时才在“预选”范围之内。 2.涵摄(Subsumtion ) 根据“法律效果”预选请求权规范之后,对请求权规范基础的进一步探寻就必须考虑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将案件事实“涵摄”于特定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并将案件事实与其构成要件不符的请求权规范从经预选的规范中剔除。须注意者,请求权规范的要件通常由多个构成要件特征组成。为涵摄之前,须分解各个要件,而各构成要件又含蕴着法律概念,每个法律概念须经由定义予以具体化,使其在内容上更接近于案件事实,以便从事涵摄。[8]法律概念的定义涉及法律解释问题。 (二)民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次序 对于法律适用的结果而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检视顺序似乎并无意义,但遵循特定的检视顺序可以达致此效果: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检讨作为前提问题。易言之,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9]基于这一合目的性的考量,梅迪库斯认为民法上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检视顺序一般如下:[10] 1.基于契约的请求权 第一顺序是契约上的请求权,原因在于契约构成特殊规则,可以影响所有其他请求权规范基础。首先,契约是无因管理的先决问题( Vorfrage),因为契约构成管理的“原因”,若有契约存在,则无因管理就没有成立的空间。第二,契约请求权构成占有的权源时,即排除物上请求权的成立。第三,契约可以作为合法性事由,排除侵权法上请求权的成立可能。第四,契约可以作为财产变动的正当原因,从而排除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即使是自始无效的契约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确定中亦有其意义。因为依该无效契约可以判断是否以及在何人之间存在给付,而给付不当得利又会排除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2.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检查契约上的请求权之后当立即检查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因为其于此须探讨的问题一般在检查契约请求权时已有涉及。而且,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规范应在检视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规范之前予以检讨,因为缔结契约的意愿可能影响侵权法上的责任标准。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接下来要检查的是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因为无因管理某些方面的效力类似契约:它可以作为占有的正当权源,排除物上请求权;也可以构成合法性事由排除侵权请求权的成立,亦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减轻的事由;还可以作为财产变动的合法原因,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 4.物上请求权 就物上损害或者得利的效果而言,部分物上请求权是排除适用侵权法和不当得利法的特别规范(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以下及第1007条)。 5.基于侵权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侵权和不当得利互不影响,因此二者并不存在检视上的先后顺序,但一般而言,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考虑侵权,返还请求权优先考虑不当得利。[11]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每个请求权类型中,又包含大量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这些规范之间也存在检视上的先后顺序。例如,给付不当得利的检视优先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侵权法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检视优先于第826条,而对第823条第1款的检视又优先于该条第2款。 (三)构成要件的检视顺[12] 非但对数个请求权规范的检视,有先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检视也有次序。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对其中违法性要件的检视须先于过错要件。 (四)抗辩的检视[13] 经过以上检查,若某一请求权可以成立,则还需要检查于此请求权上是否存在抗辩。这里须检查的抗辩,仅包括权利消灭抗辩( Rechtsvernichtende Einwendung)和权利阻止抗辩(RechtshemmendeEinwendung),[14]不包括权利阻却抗辩(RechtshinderndeEinwendung),因为权利阻却抗辩的存在意味着请求权根本不曾成立。 (五)请求权方法的界限[15] 请求权方法系针对请求权要求的法适用方法,而于分析物上的权利状况之时,尚须借助于“历史方法”。依此方法,首先应选取一个物上权利状况明确的时间点,再依时间顺序检视权利状况变动的“历史”过程,但此检讨也仅针对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当物上的特定权利状况乃某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构成要件之一时,对其物上权利状况的考察也适用“历史方法”。于此,关于权利取得和丧失的规范成为该请求权规范的辅助规范(Hilfsnormen)。此外,在请求权基础找寻过程中,除检视请求权和抗辩权之外,尚须考量足以改变权利状况的形成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已经有效行使。 (六)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性 同一案件事实可能满足数个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此时发生多元请求权基础。具体情形大致可归纳为四类:规范排除的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聚合与请求权竞合。一般而言,于规范排除的竞合情形,一个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个请求权规范的适用:高位阶法排除低位阶法,特别法排除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选择性竞合情形,就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请求权(或一个请求权,一个形成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聚合情形,当事人得同时主张数个不同内容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情形,就内容相同的数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16]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点既已明了,以下正式进入福克斯案的具体法律适用。 |
来源:《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法学方法论。在占有、请求权基础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卓有建树。 依请求权基础探寻之法律适用方法,对本案的提问方式为:福克斯先生得否依据某请求权规范,请求骑车人赔偿其被碾碎的兔子的金钱价值。为此,我们首先应该从福克斯先生的请求内容入手,预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案件事实已清楚地表明,福克斯向骑车人主张损害赔偿,因而只有法律效果指向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才在考虑范围之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基于契约、类似契约的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缔约过失)、无因管理、物权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而发生,因而以上请求权规范基础均在预选范围之内。若严格依请求权方法,下一步的分析本应是依上文所列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顺序,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各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一一予以检视。但本案事实明显不符合契约、类似契约的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缔约过失)、无因管理、物权关系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这里从略。此处可以考虑的只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他能否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取决于案例事实能否满足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
来源:《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法学方法论。在占有、请求权基础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卓有建树。因为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盛行于德国,而该案例本身也取材于德国文献,所以只有将其置于德国法的语境下予以分析,方可充分展示该方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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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适用中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法学方法论。在占有、请求权基础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卓有建树。福克斯案的法律适用至此已基本完成。不过,问题并未就此终结。传统法律适用方法奉行所谓的“司法三段论”,其逻辑特点在于:假定已经有一个正确的大前提存在,只是待于确认,小前提是否该当于大前提,以决定得否由之导出结论[27]。但福克斯案的法律适用则清楚地显示:请求权基础方法虽亦须经过“涵摄”过程,但它似乎并非单向度地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