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2 15:56:52 点击:3572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侵权责任法部分 看过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同学都知道,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的考研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要占据了60%。究其原因,政大考研的老师认为,《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颁布,但按照新法必考的逻辑,那侵权也该早考了,但是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生也不要忘记了,新法出台,很多老师的研究还不成熟,为求稳,出题人自热避开。但是过了那么多年,出题人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已渐臻成熟,所以导致侵权责任法占据了2013年民法试题的半壁江山!所以2014年,对侵权责任法依然不能忽视!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适用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3、二者的基本区别。 前者:过错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被侵权人负担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后者有两种类型: 其一,推定过错责任。虽然也是四个要件,但是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二,不问过错责任。也叫无过错责任。不同的侵权有不同的责任要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二、一般侵权的责任和特殊侵权的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判断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个别地规定、判断特殊的损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的具体形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不问过错原则。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 (2)侵权责任以回复被侵权人权益的原状为目的。违约责任以违约方赔偿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3)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辅之以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只能是财产责任。 (4)侵权责任的规范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违约责任则以合同法为依据。 (5)侵权责任有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违约责任没有。
四、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含推定过错责任)(含义、适用对象、举证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过错责任有两种形式: (1)一般形式。即发生损害事实时由被侵权人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如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赔偿责任。 (2)推定过错责任形式。即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和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之一,自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形,部分特殊侵权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3、构成要件 (一)须有损害事实; (二)须损害行为违法; (三)须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1)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主观上有过错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法律也不认为侵权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负担证明责任。 被侵权人须证明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有损害事实; 第二,侵权人有不法损害行为; 第三,侵权人的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四,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缺少一个方面的,就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行为人有侵权责任。
5.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在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是行为人造成,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时,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责任。 此种责任形态中,侵权人的过错是由法律推定的,损害的行为人欲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则被法律免除了举证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类型将举证责任转由损害行为人承担,在法理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推定过错责任仍是过错责任,由于法律把举证责任加于行为人,为求公平正义,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 1.意义。 不问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不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通常多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一)须有损害事实 (二)须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情形
3.法律规定。 本法第7条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特点。 (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3)无须被侵权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得减轻其责任。 (4)仅适用于特殊侵权。
4.适用的具体对象。 概括地说,适用于工业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看看,理解就好)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 19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危险业务大量增加,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运较多,影响深远。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在预防方面,可以责成责任的承担者更多的考虑对公众、社会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和风险,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不断地改进技术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作用明显。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失,能迅速、及时的查清事实,尽快赔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分担,体恤受害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的性质。
五、责任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四个要件齐全者,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1、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1)已发生的现实损害。(2)可能损害的现实危险。 损害事实的构成要素: 第一,须受损害的是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 第二,须是合法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的现实减损和减损的现实危险。否则,不具备损害的客观效果。 第三,须是确定的事实。 第四,须减损的利益在法律上、事实上可以补救。 2、损害行为违法; 违法包括三种含义: (1)违反任何关于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 (2)违反职务上的法定义务。 (3)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3、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按照一般规律和社会共同经验,有此行为必有此结果的,是有因果关系;没有此行为就没有此结果的,是没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有过错。
六、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共同侵权(一般指狭义的共同侵权) 1、意义 狭义的共同侵权,指数人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 2、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侵权人为二人以上; (3)须损害行为违法; (4)须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共同违法损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 (5)须数人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3、责任形式 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侵权 1、意义 共同危险的侵权,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2、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有数人实施的违法且每个行为都足可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 (3)须无法确定数行为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4)须数人的危险行为在整体上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5)须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3、责任形式 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抗辩事由(免责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效力。 正当防卫 1.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民事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 害时,对侵害人防卫反击的措施。 2、适用条件: (1)须有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民事权益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2)须不防卫反击就可能受到损失或扩大损害; (3)须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效力应该不是重点)
紧急避险 1、意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2、适用条件。 (1)须险情现实存在。 (2)须为避免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危险; (3)须为不得已而为之,即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4)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3.法律效果。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根据引发险情的原因的不同和避险措施是否得当,有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1)人为引起险情的,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如为抢救落水者而不得不损坏他人财产。 (2)自然原因引发险情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受益人适当承担责任。找不到受益人的,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 (3)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八、特殊侵权责任 一、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替代责任的意义、类型、要件、效力 1.意义。 即责任人对其特定关系人的损害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叫转承责任。 2.种类。 监护人责任、用工者的责任。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1)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2)须损害行为不合法; (3)须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效力: (1)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全部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负补充责任。 (2)离婚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请求与另一方共同承担。 (3)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4)被监护人被教唆、被帮助而侵权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工者的替代责任 (1)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致人损害; (2)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在工作或劳务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 (3)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的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须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有过错而用工者对损害没有过错。 效力:用工者替代损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作为侵权的责任。类型,各类型的特点、效力。 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即依法负担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致人损害者的侵权责任。
特定行业者的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1)须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作为的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 (3)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任 (1)须责任人是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须责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 (3)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须行为能力欠缺者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2)须教育机构具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作为; (3)须教育机构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教育机构有过错。
三、其他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要件、效力。
1、替代责任 2、特定行业者的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3.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1)须有产品造成的损害; (2)须致害产品有缺陷; (3)须致害产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除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 (1)须侵权人故意; (2)须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法规定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不法致人损害。 (3)须不法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责任人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事实。 (2)须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法损害行为,但是损害的发生与其驾驶机动车有关。否则构成过错责任中的不法损害。 (3)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不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须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没有过错。
*环境污染责任 (1)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2)须有污染环境行为。 (3)须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责任 (1)须有高度危险作业或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高度危险作业或危险物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须经营者或占有人没有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