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6 17:30:26 点击:37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 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际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 1. 国家行政机关 总体特点:单一制、集权制、独任制、层级制、官僚制 2. 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授权组织) 地方居民自治组织 学术自治团体 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公司 行业监管机构 特点: A. 依据:宪法、组织法VS单行部门法或主管行政机关专门发布的规范文件 B. 程序:同级人大或常委会选举选任VS多样 C. 原则:统一精简层级效能VS专业分散民主扁平公正 D. 体制:整齐划一VS多样 E. 任务:秩序性强制性命令性较强的传统行政任务VS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较强的现代行政服务 3. 国家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的关系 A. 主管 B,监督 C.协助 (二)客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客体范围的原则性标准: 1. 有限性原则: A主观自由的绝对性, B.自由实现手段的可能性, C.目的相对与手段的支配性, D.服务于税费的对价性 2. 辅助性原则: A. 公民自由的义务性 B. 自治管理的优先性 C. 公共行政本身的局限性 3. 放任性原则:消极的放任与积极的放任见并无截然界限,互动依存的形态多种多样 4. 中立性原则 5. 自律性原则 6. 比例性原则:最小侵害,过度禁止,利益均衡,效益最优 (三)目的:首要和直接目的是公共利益 1.定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客观主观代表说 2.属性:模糊性、开放性、整体性、普遍性、现实性、正当性 二. 公共行政的范围 (一) 形式意义的行政 1.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以主体为标准界定的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学上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2. 以主体为基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其他区别 A. 目的:公共利益VS企事业单位自身利益 B. 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VS无强制力,通过协商说服教育或起诉 C. 范围: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管理及社会事务(内外部管理职能)VS内部自我管理 D. 救济途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VS协商仲裁民事诉讼劳动诉讼 E. 法律依据: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VS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 3.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A. 两者之间存在许多相通的原理原则 B. 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C. 公共推行越来越多地借助私行政 (二)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1. 从权力分立和职能分工角度界定的公共行政 2. 行政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特点: A.具体性:日常的特定的具体的事务(根本区别) B.主动性:积极主动VS不告不理 C.创造性:制度设计,观念引导和社会塑造为其一重要方面 3. 区分并不绝对,下列问题: A. 行政机关据法律授权可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B. 打法机关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 C. 立法机关也进行行政活动 D. 法院下设的执行机关及其职能,究其实质而言,应属行政的范畴 E. 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和职能也具有行政的性质 三. 公共行政的分类 1. 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 2. 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手段) 3. 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任务):内容、关系、方式 、依据不同 4. 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法律约束程度) *羁束行政指法有明确规定,仅可按照规定行政活动,无选择余地 *行政法核心为约束裁量权 四. 公共行政的历史 1. 现代化: A. 公共行政现代化的一般规律: *内发性VS外发型模式 *观念先导性VS实践先行模式 *递进VS跳跃模式 **我国30年来实践为自发原创跳跃的实践先导模式 B. 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标准:我国需要强调的是生态化协调化人性化和国际化 2. 民营化:是行政机关利用民间力量执行公共行政任务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A. 内容上:行政组织的企业化,行政方式的合作化,行政任务的民营化 B. 公共管理上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政府再造理论,公私伙伴关系理论,第三部门理论 C. 在行政法上 第二节 行政法 一. 行政法的概念 *调整在公共行政中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规的总称。 (一)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认定行政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 1. 主体: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 2. 过程:行政关系过程中的关系 3. 目的:公共利益与公务为直接和主要目的 4. 权力: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的便利条件 5. 权利义务的独占性和特殊性 6. 地位是否平等 7. 有利于保护公民 (二)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 :数量多,分散,实体和程序规范交织,难以制定完整统一的法典。 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 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引功能、解释功能、补充功能 (二) 基本原则 1. 合法行政(首要\最起码\形势要求) A.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B. 法律保留:法未授权者不可为 **另,司法审查在我国行政上不准确,为德国美国法上的要求,故不是基本原则要求 2. 合理行政(实质要求) A. 合目的性: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B. 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 C. 比例原则: i. 合适性:所使用的手段可以达到目的 ii. 必要性:适用手段是达到目的所必须的,在必要限度内最合适的成本最小的方法 iii. 均衡性:收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 3. 程序正当 A. 信息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B. 公众参与:作出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决定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适度参与 *本是补充式的民主,我国有用此替代民主的不良倾向 C. 公务回避:公务员不可作出于自己相关公务 4. 诚实守信 A. 信息真实: B. 信息保护: i.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改变或撤销;(存续保护) ii. 若有正当原因如情事变更、公众利益而必须得改变撤销时,应对丧失的信赖利益作出补偿,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财产保护——弥补在财产利益的损失) 5. 高效便民[有争议的原则] A. 行政效率 B. 方便当事人 6. 权责统一 A. 权——行政效(职)能 B. 责——行政责任 **权责是一体的两面,权责对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完整版地址: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名师笔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