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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刑法罪数问题归纳

时间:2013-06-16 16:01:27 点击:2666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刑法罪数问题归纳

众所周知,众考生在学习刑法罪名时,不仅因其数量繁多,而且易混淆。近两年来,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刑法试题涉及的罪名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这不知困扰了多少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生。政大考研的刑法老师为解其忧,把刑法教材里的罪名分类归类,相信肯定对你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之路大有裨益!

1. 转化犯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第269条)。

2. 以确定一罪处罚

1)绑架并杀人:绑架罪(第239条)

2)拐卖后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第3项)(对比:收拐后强奸,数罪);

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拐卖(第240条第4项)

3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4项)

组织卖淫又强迫卖淫、引诱、容留卖淫: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4)组织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偷越人: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第4项)

6)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第5项)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第347条第2项)(对比:走私类罪暴力抗拒,数罪);

7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以实行行为定罪。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08条第2款);

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10)伪造假币又出售、运输:伪造假币罪(第171条第3款)

11)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窃取财物:盗窃罪(第253条第2款)

3. 择一重罪处断

1)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刑法第399条第3款);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他罪的;

4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

5)抢夺致人死亡;

6)绑架中抢劫。

4. 法定并罚

1)组织、运送偷越,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第318条第2款)

2)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第157条第2款)

3)保险诈骗(第198条第2款)

4)骗取出口退税(第204条第2款)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第120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第241条第4款)(对比:又出卖的定拐卖一罪);

7)受贿后挪用公款(对比挪用公款生息归私吞定挪用公款罪一罪);

8)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构成它罪;

9)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假币;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94条第3款)。

5. 注意

1)常考情节:杀害;强奸;暴力抗拒检查;非法拘禁。

2)常考法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毒品制售伪劣产品;拐卖、收拐;组织、强迫卖淫;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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