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8 13:17:26 点击:3674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首例特定目的操纵案。即2014年证监会公布的浙江恒逸集团为实施定向增发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其实,近年股份增发、股权质押等领域多发的特定目的操纵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喊话员工“兜底增持”,也不乏特定目的操纵之嫌。 首例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案。2017年6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刑事案一审宣判,被告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股指期货主力合约获取了巨额收益。 新市场操纵。首例操纵债券交易案——2012年陈玉璟案,首例操纵ETF案——2015年东海恒信涉嫌操纵案,首例利用融券交易操纵市场案——2015年金建勇案,首例操纵新三板挂牌公司案——2015年“中山帮”冼锦军案。 跨市场操纵(跨期现)。2014年“橡胶RU1010”期货合约操纵案,2015年“甲醇1501”期货合约操纵案。 跨境操纵。首例跨境操纵市场案——2017年唐汉博操纵沪股通“小商品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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