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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为2000年-2009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自2003年起,法条分析题有原来的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减少为1小题,共10分。内容仅供考试参考,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找到考试感觉和考试重点,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02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 (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2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二、2003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本题 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2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三、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 (本题10分--与2002年相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四、2005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本题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五、2006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 (本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六、2007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 (本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七、2008年法律硕士考研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法条分析题”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