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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中心与华东师大联合举办“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

时间:2016-06-01 13:47:40 点击:2771

5月28、29日,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华东师范大学共同举办“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以证据法学中的“事实与证据”这一基本问题为关注点展开法学与哲学的学术交流。来自中国、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瑞典等地近40位学者、专家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主题发言与研讨,在“事实与证据”、“事实与真实”、“司法证明的哲学基础”等多个问题上形成了精彩的交锋。本次会议既是一次中国学者走向国际学术舞台的契机,又是一次以法学与哲学交叉学科视角下研究法学问题的研究视角创新。华东师范大学校党委书记童世骏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保生教授致辞,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张志铭教授主持开幕式。

童世骏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事实”与“证据”这一问题上,哲学领域内有关“信念”的丰富探讨可以为法学提供有价值的哲学思考,法学领域的实践与研究也可以为哲学研究提供丰富的灵感与启发。童世骏认为,“事实”和“证据”既是法学概念,也是哲学概念;当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做出“真实的信念”与“知识”之间经典区分的时候,这两个概念就实际上连同“律师”、“陪审团”和“陪审员”等角色被带进了一场长达两千多年的认识论讨论之中。

张保生教授在致辞中认为,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审判活动始于事实认定,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是联系事实客体与认识主体的惟一“桥梁”。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如何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但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是一个跨学科的课题,法学家们非常希望从哲学家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中得到启发。他希望哲学与法学的对话是探讨“事实与证据”这一话题的良好开端,并期望将来围绕“事实与证据”,还会有历史学与法学、心理学与法学、语言学与法学、逻辑学与法学等更多交叉学科的对话。

在两天的会议中,参会者对“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事实与证据:哲学家与法学家的视角”、“事实与证据:哲学认识论”、“事实与证据:法律认识论”、“司法程序中事实认定的规则”、“司法程序中事实认定的性质”、“司法证明的认识论和非认识论维度”、“刑事司法错案与证据法”、“概率与证明”、“不同语境中的证据与证明”十个单元进行研讨。

哲学家阵营包括挪威卑尔根大学希尔贝克教授、北京大学陈波教授、中山大学熊明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江怡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美国迈阿密大学迈克尔·斯鲁特教授、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奥托·斯巴姆教授等学者,他们从哲学的立场和角度,阐述了证据的定义、事实的概念、证明的规范、论证等认识论和方法论等问题,并讨论了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以及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的方法论。

法学家阵营包括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罗纳德·艾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舒国滢教授、纪格非教授、吴洪淇副教授、张鲁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巩寒冰,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左卫民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意大利帕维亚大学米歇尔·塔洛夫教授,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戴尔·南斯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何福来教授等学者,他们从法学的立场和司法的语境,论述了法庭审判过程中,事实、证据和真相的特性,事实认定的主体、过程和模式、证据推论,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等问题,并对司法程序中的证成问题和认识论理论进行了深入研讨。

希尔贝克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指出,法学与哲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聚合关系。在考察了哲学史上理性、感知、行动和实验这四种证据来源的基础上,希尔贝克勾勒了证据、事实和各种论辩之间的丰富关联。同时,通过反思立法环节、法庭活动以及法学学术系统中的专家知识,希尔贝克认为,法学与哲学在对待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证据与事实等问题上,能够达成富有成效的对话。法学与哲学的合作不仅仅体现在语义层面,而且也体现在这两个领域的专家们之间的人际交往实践之中。

罗纳德·艾伦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几乎任何领域的任何学者都应该寻求知识和研究工具——分析性、认知性或方法论的工具——它们都可被应用于解决学者所关注的问题。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知识和法律科学,延伸到人类生活的全部领域;对这些领域的多学科讨论,法学家要保持既谨慎又重视的态度。艾伦教授表示:“当我听到张保生教授致辞说,这次法学与哲学的对话将是法学和其他更多领域的对话的开端时,我感到非常振奋;同时我还建议,对法学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对话,也要重视,甚至更要重视。”

张保生教授发表了题为《事实、‘证据之镜’和事实认定》的主题报告,深刻论述了事实的三个性质,即真实性、经验性和可陈述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证据之镜”原理来阐释证据与事实、真相之间的关系。最后,他就事实认定的逻辑结构和和结论的盖然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舒国滢教授从法哲学角度说明了在司法的对话论证中裁判者面对的是自我宣称为真的不同叙事版本。他提出“事实”实际所指的是事实命题,“真”即事实命题的真。但现实中这种符合只是一种预设,事实本身都要依靠对事实命题的证明来重建,真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是暂时的、可废止的。

纪格非教授在主题发言中阐述了事实不证自明是英美法系用于证明侵权方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规则。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案件规避诉答排除规则的便利,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她认为:“在医疗纠纷的证明过程中,事实不证自明通过转换证明对象的方法减轻了证明难度,并对因果关系和侵害行为的证明产生间接的影响。内地法律在借鉴这一原则时,应当将其效力界定为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并适当放宽其适用条件。”

吴洪淇副教授对过去二十年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轨迹进行描述,将其区分为自生自发、艰难酝酿和积极回应三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一发展脉络背后的政治、社会、媒体及错案因素。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一种错案防范机制对案件事实观与证据观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其最后的落实还有赖于各种制度条件的完善与落实。

张鲁平副教授以国内一起热点案件中的公安侦查及起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分野与差异为中心,围绕法庭庭审过程探讨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通过语言手段将证据转换为己方主张的事实,进而验证法律上的事实具有主客观性。

巩寒冰从柯林斯案引发的争论,伴随着概率性证据理论的发展、转型以及势微。概率性证明始终未能解决与事实认定活动的“根本性不兼容”,其无法描述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无助于经验事实的重构,并且同实际的认识论目的相冲突,因此重构证据理论的认识论基础尤为重要。

闭幕式上,希尔贝克教授、罗纳德·艾伦教授、张保生教授、童世骏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对此次会议对法学与哲学领域的学术创作产生的灵感启发表达了美好期待。张保生教授做出两点呼吁,一方面,法学研究者需要深刻反思我国政法战线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哲学理念;而当这样做的时候,就要向哲学家们求教。另一方面,希望哲学家能够将法庭审判当作开展认识论研究的试验场;在此,哲学的“抽象”应当自下而上、而非高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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